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故意杀人罪、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人民法院于1994年6月13日作出(1994)保地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7年6月2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0年5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3年10月27日因脱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2003)东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9年7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2年5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5年11月13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监狱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4次,单项记功2次,考核表扬5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3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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