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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抢劫罪、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2007)深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犯抢劫、抢夺、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9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5年11月18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监狱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4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2014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执行机关呈报时已予从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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