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6月25日,罪犯李*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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