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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30日作出(2000)榆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18.65元。因犯脱逃罪,镇赉**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7日作出(2001)镇四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未执行完得刑期十一年一个月零四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又因脱逃罪,镇赉**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2日作出(2002)镇四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期十一年九个月二十八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0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刘**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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