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骆**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02)大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03)大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骆**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9月29日至2015年4月17日,获计分表扬奖励8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受警告处分并集训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被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系累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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