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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拐卖妇女、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1)鹿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罗**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2)石刑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4)定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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