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新疆尉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尉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3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巴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新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新疆**监狱警官杨*、王*出庭提请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马*、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新疆**监狱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改造态度端正,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制度,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各项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同意新疆**监狱对张**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于2014年4月5日、2014年7月5日、2014年12月5日、2015年4月7日获季度表扬四次,2014年7月10日、2015年1月25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两次。上述事实,有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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