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隗仕民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和硕县人民检察院以和硕县检公诉刑诉(2015)第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和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和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隗某某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隗某某于2012年从马*甲(马*乙哥哥)处购买马*乙非法开垦的位于和硕县乌什塔拉乡铜矿山国防公路72公里以南约5公里处土地,从2014年开始部分种植,直至2015年将全部购买土地用于种植棉花等作物,经其指认非法种植土地面积422亩。经鉴定,其所种植的土地位于和硕县乌什塔拉乡则格德恩呼都格村秋季草场,属于平原荒漠草场,综合确定为四等八级。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隗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有关土地使用手续的前提下,私自种植草场亩数达到追诉标准的二百倍以上,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隗某某对指控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非法占用的草场面积、非法占用草场为四等八级平原荒漠草场均无异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隗某某于2012年从马*甲(马*乙哥哥)处购买马*乙非法开垦的位于和硕县乌什塔拉乡铜矿山国防公路73公里以南约2公里处土地,从2014年开始部分种植,直至2015年将全部购买土地用于种植棉花等作物,经其指认非法种植土地面积422亩。经鉴定,其非法种植的土地位于和硕县乌什塔拉乡则格德恩呼都格村秋季草场,属于平原荒漠草场,综合确定为四等八级。

被告人隗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主动到和硕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具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和硕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5年4月29日对被告人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隗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隗某某在实施犯罪时已年满三十四周岁,达到法定追究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3、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隗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到和硕县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

4、证明,和硕县草原监理所、和硕县乌什塔拉乡政府、乌什塔拉乡则格德恩呼都格村委会于2015年5月5日出具,证实兹有被告人隗某某非法占用土地的坐标为(①87u0026deg;47u0026prime;9.4992u0026Prime;41u0026deg;48u0026prime;14.4u0026Prime;;②87u0026deg;47u0026prime;16.0008u0026Prime;41u0026deg;48u0026prime;13.2012u0026Prime;;③87u0026deg;47u0026prime;27.9996u0026Prime;41u0026deg;48u0026prime;14.2992u0026Prime;;④87u0026deg;47u0026prime;25.5984u0026Prime;41u0026deg;47u0026prime;55.7016u0026Prime;;⑤87u0026deg;47u0026prime;12.9012u0026Prime;41u0026deg;47u0026prime;54.8988u0026Prime;;⑥87u0026deg;47u0026prime;1.1004u0026Prime;41u0026deg;47u0026prime;58.7004u0026Prime;)是和硕县乌什塔拉乡则格德恩呼都格村秋季草场,属于铜矿山草场一部分。

5、情况说明,证实草原监理所出具的坐标示意图中经纬度格式坐标与现场勘验时用手持GPS测量的度的格式坐标一致,计算被告人隗某某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422亩。开垦坐标示意图中坐标与书证(4)内坐标一致。上述面积在2015年2月4日新疆巴州草原工作站出具的草原等级鉴定书所鉴定的草原四至界限之内。

6、证明,证实和硕县土地登记档案中[和硕县国用(2012)第473号]该宗土地权利人为程桂花,无被告人隗某某的土地使用登记资料。

7、草场承包合同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隗某某非法占用的草场位于牧民李**、来某某(草场位置:那音克、南山铜矿山一带、喀拉塔格能阿**)承包经营草场范围内。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隗某某在和硕县乌什塔拉乡铜矿山国防公路73公里以南约2公里处,以40万元的价格从马*甲(马*乙哥哥)处购买马*乙非法开垦土地422亩(签订土地转让协议),2014年部分种植,2015年全部种植了棉花等作物。在购买时被告人隗某某知道该地没有任何合法手续。

三、证人证言,证实证人马*乙以40万元的价格将其在和硕县乌什塔拉乡铜矿山国防公路73公里以南约2公里处非法开垦的422亩土地卖给了被告人隗某某(签土地转让协议是马*乙哥哥马*甲)。购买地时被告人隗某某知道该土地是没有合法手续的。

四、鉴定意见,证实和硕县南山机关靶场东铜矿西哈日托热草场是平原荒漠草场,被告人隗某某非法占用的草场属于上述草场,该草场牧草产量低。综合确定为四等八级草场。

五、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勘验的草原主要植被梭梭、琵琶柴、麻黄草等。到现场手持GPS对现场面积测量,被测量植被面积422亩。开垦坐标示意图中坐标与书证(4)内坐标一致。

六、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隗某某在和硕县乌什塔拉乡铜矿山国防公路73公里以南约2公里处哈日托热草场,指认打点坐标(①87u0026deg;47u0026prime;28.7u0026Prime;42u0026deg;48u0026prime;14.3u0026Prime;;②87u0026deg;47u0026prime;25.6u0026Prime;41u0026deg;47u0026prime;55.7u0026Prime;;③87u0026deg;47u0026prime;12.9u0026Prime;41u0026deg;47u0026prime;54.9u0026Prime;;④87u0026deg;47u0026prime;01.1u0026Prime;41u0026deg;47u0026prime;58.7u0026Prime;;⑤87u0026deg;47u0026prime;09.5u0026Prime;41u0026deg;48u0026prime;14.4u0026Prime;;⑥87u0026deg;47u0026prime;16.0u0026Prime;41u0026deg;48u0026prime;13.2u0026Prime;)与书证(4)内坐标一致,上述坐标面积422亩内未办理任何土地开发手续,非法进行种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隗某某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在明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未经许可,非法占用草原面积422亩,改变草原用途,造成草原大面积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隗某某主动自首,能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农用地管理制度,保护草原资源不被毁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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