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盗窃罪、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24日做出(1995)甘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袁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0日作出(2008)沙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旅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判刑期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1995年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尚有残刑九个月零二十八天和2008年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15日被投入辽宁省盘锦监狱服刑,2010年1月15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4年7月5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7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袁*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不变。

(刑期自2007年7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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