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佟**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0年6月19日作出(2000)白中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佟*波犯抢劫、盗窃、销售赃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6000元。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5日作出(2001)公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认定佟*波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与残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本院分别于2005年6月、2007年9月、2009年12月为佟*波减刑1年5个月、1年6个月、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佟**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1年9个月27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佟**减去余刑1年9个月8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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