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黑龙江**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5日作出(1997)佳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民法院于1997年9月12日作出(1997)黑刑二核字第85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被告人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民法院于2000年1月10日以(2000)黑刑执字第5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9月10日以(2002)黑刑执字第97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5年4月20日以(2005)哈*执字第17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08年4月22日以(2008)哈*执字第21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0年4月19日以(2010)哈*执字第244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4月27日以(2013)哈*执字第23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根据该犯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于**予以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于**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于景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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