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毕*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作出(2005)让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以(2009)哈*执字第142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1年4月19日以(2011)哈*执字第272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4年1月7日以(2013)哈*执字第581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根据该犯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毕*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毕*予以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未执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毕*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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