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了(2011)庆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志华犯故意伤害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8月31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华**狱于2015年10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九日。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