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作出了(2005)海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抢劫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5年12月26日入监服刑。2009年1月8日经黑龙江**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4月27日经黑龙江**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7月23日经黑龙江**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四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