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2年3月18日作出(2001)吉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民法院于2004年8月将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西**初字第126号刑事裁定,认定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与原判残刑9年9个月零25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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