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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芳犯故意杀人罪、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台法刑字(1991)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林*犯故意杀人罪、脱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不服,提出上诉。浙江**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1992)浙法刑核字第62号刑事判决改变原判量刑部分,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经浙江**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OOO年十月十日经浙江**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暴力致人死亡,手段残忍,又因该犯系病犯,在从严基础上可以适当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准予减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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