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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