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对被告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原告高**与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王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倪**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白金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霍**与被告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郝**与被告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陶**、陶**与被告杨**、赵**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