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原告高**与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霍**与被告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苏**与被告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崔**与被告承德腾飞中等专业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白金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郝**与被告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陶**、陶**与被告杨**、赵**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唐山陡**有限公司、大唐国际**陡河发电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