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韦**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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