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韦**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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