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诉被告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6年1月25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郝**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原告郭**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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