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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张**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2015)冀*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以同意原判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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