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玲诉被告王**、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玲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魏**的银行存款21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王**、魏**的银行存款21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