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3日晚8时许,岷县岷阳镇龙潭村农民刘某某和朋友杨某某、郎某某在岷县**材公司住宅楼楼底旧时光酒吧喝酒。刘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吕**商量吕**欠刘某某赌博账的事情。在商量过程中,杨某某和吕**发生口角,杨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戳伤吕**右手,吕**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将杨某某右臀部猛戳一刀后逃跑。随后杨某某被送往岷**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月24日早9时许,吕**在岷县十里镇大沟寨村其岳父李*甲家向110打电话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臀下动脉断裂致大失血死亡,吕**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物证:刀子一把;

2、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抢救记录、办案说明、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郎某某、刘某某、徐某某、李*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吕**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目无国法,因债务纠纷引发矛盾,持刀伤害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本院查明

辩护人王**对定罪部分无异议,但认为对被告人吕**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且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晚8时许,岷县岷阳镇龙潭村农民刘某某和朋友杨某某、郎某某在岷县**材公司住宅楼楼底旧时光酒吧喝酒,刘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吕**,在喝酒的过程中杨某某和吕**发生口角,杨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戳伤吕**右手,吕**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将杨某某右臀部猛戳一刀后逃跑。随后杨某某被送往岷**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月24日早9时许,吕**在岷县十里镇大沟寨村其岳父李*甲家向110打电话投案。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臀下动脉断裂致大失血死亡,吕**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吕**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十六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匕首一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所持作案工具匕首一把及从被告人处扣押作案时所持工具的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的年龄等基本身份。

3、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吕**到案情况。

4、岷**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岷**医院抢救记录,证实被害人杨某某被诊断为右股部锐器伤,合并失血性休克。经积极抢救无效后于2015年1月24日7时宣布临床死亡的事实。

5、证**某某的证言,他和刘某某、杨某某都是朋友关系。2015年1月23日下午他在岷山嘉苑晟大餐厅吃饭,碰见刘某某和杨某某也在吃饭,吃完饭刘某某把他叫到药材公司旧时光酒吧喝酒,当时喝酒的七八个人,后面都陆续走了,剩下他、刘某某、杨某某,后面刘某某打电话叫来朋友吕**,吕**进来后和他们每人划了六拳,后面他去上洗手间,回来刚坐下杨某某就骂吕**,吕**也骂着呢,后面吕**从坐的位置站起来,绕过酒吧的桌子,走到酒吧包厢门口的门帘附近,杨某某也站起来从桌子的另一面朝包厢门口走了一点,紧接着杨某某甩开胳膊用手去打吕**,随后吕**从身上掏出一把刀子,把杨某某腿子上戳了一刀子,把杨某某戳倒在地,吕**就把刀子拿上跑了,是一把折叠刀。后面他们把杨某某抬到外面,刘某某打“120”后县医院的急救车就来了,他就和刘某某把杨某某送到县医院,随后刘某某打“110”报警了。

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他和吕**跟十里镇北小路村唐家桥的“维*”到十里镇上面一个叫不上名字的村子去赌博,他们以推饼子的方式赌博,他们赌了三四个小时后吕**输了五万八千元,当时他们让吕**在三天内还钱,结果吕**跑了。过了半个月,他们到吕**家里找到了吕**,吕**答应说把药籽收下了就还钱,并让他有赌博场所了把自己带上,在赌博场上给他还钱。2015年1月23日晚上,他们在喝酒时,吕**给他打电话,问他在什么地方,他就说在药材公司家属楼下的“旧时光酒吧”喝酒,吕**就来了,来后他们坐下聊了十五分钟左右,吕**就和杨某某发生了争执,杨某某就拿出一把刀子,两人互相辱骂着对方,吕**就退到了包厢的门口,当时他酒喝多了,晕乎乎的就听见尕*突然喊了一句把人戳了,他就赶紧跑过去,杨某某被吕**戳伤了,躺在地上了,他把杨某某抱起时,杨某某浑身是血,他联系“120”把杨某某送到医院后,就打电话报警了。

7、证人徐某某证言,2015年1月23日下午16时左右,她的店里进来了五六个年轻人坐到6号包厢里喝酒,一直到晚上九点多的时候,她在店里拖地,看见六号包厢里面两个人把一个人好像往外抬,包厢里当时共有三个人,年龄大概都在20岁左右,其中穿黑色衣服的一个好像受伤了,背上有血,靠住沙发坐着呢,包厢里的地上血也多,地上摔碎了两个啤酒瓶子,一个喝啤酒的杯子。另外两个准备把受伤的那个往出抬,她问怎么了,那两个年轻人说没怎么,他们打“12O”着呢,叫她别管。一会6号包厢又进来了一个年轻人,救护车来后三个人就把那个人抬到车上拉走了,她就把地上的一滩血用拖把拖干净了。

8、证人李**的证言,2015年1月23日晚11点多,他女婿吕**来到他家,吕**右手手背被划了一个口子,他问原因,吕**说有人向自己要赌博账,把自己叫到酒吧,欠账的人没说啥,叫下的人却拿着刀子要戳自己,自己用手挡了一下把自己的手割破了,自己就把那人屁股上戳了一刀。之后吕**拿出一把刀子交给他,并说警察要刀子的时候,让他交给警察。刀子是一把单刃,刀柄为铁质内镶嵌棕黑色塑料,刀长20多厘米,在他接过刀子后,用手将刀子打开,看见刀刃有红色痕迹。后面他就将刀子交到城关派出所了。当时吕**拿电话拨打了“110”,对民警说自己要自首,接警民警让他站在原地等候,他们就在大沟寨戏场院内等警察,过了15钟左右,警察就来了。

9、证人李*证言,2015年1月23日晚11点多,他姐夫吕**来到他家,给他和他父亲说自己把人戳伤了,说是几个人向自己要赌博账,把自己叫到药材公司附近的酒吧,欠账的没说什么,另一个人却拿的刀子戳自己,自己就把那人屁股上戳了一刀,自己害怕报复就来了。当时吕**右手手背靠小指的地方有一伤口,血流的厉害,吕**说那个拿刀子的把自己用刀戳时自己急忙用右手挡了一下,手背被戳伤了。第二天早上他姐姐打电话说吕**戳伤的人没有抢救过来死了,后面他姐夫吕**考虑了一会决定投案自首,随后就给城**出所打电话投案了。

10、证人李*乙证言,2015年1月23日晚9点多,吕**给她婆婆打电话说自己把人戳伤了。第二天刘*某的哥刘*乙来她家说吕**戳伤的人死了,她就给她父亲打电话把人死了的情况说了。

11、证人包某某证言,2015年1月23日晚9点多,她和孙子在家,吕**打来电话说自己把人戳下了,让她去医院看一下,她当时吓懵了。第二天早上媳妇说吕**晚上躲在十里自己娘家了,现在被戳伤的人已经死了。

12、证人刘*证言,2015年1月23日晚大概7点多,吕**打电话给他说自己和人打架了,用刀把人戳下了,让他告诉自己母亲和媳妇,他就给吕**说让吕**直接打电话,吕**就把电话挂了。

13、证人孙某某证言,2015年1月23日9点,吕**给他打电话说教场里的一个人给自己打电话让自己到药材公司附近的旧时光酒吧,说要折抵些欠的赌博账呢,自己去后要账的那个人叫下的另外两个人,其中一个威逼自己,并拿出刀子戳自己,自己就把那人屁股上戳了一刀。

14、证**某某证言,2015年1月23日9点许,孙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吕**现在在自己家里,吕**的手烂了要包扎呢,让他领到大南门诊所,过了一阵子孙某某和吕**就到他家了,他问吕**手是怎么破的,吕**说是教场里一个人向自己要赌博账,把自己叫到旧时光酒吧,要账的人叫下的人要用刀子戳自己,自己急了就把那人屁股上戳了一刀。

15、证人王某某证言,2014年夏天,刘某某领吕**浪来了,他把二人领上到南小路一家去赌博,参与赌博的有他、刘某某、吕**、李**,他们推饼子,吕**输了五万八千元,后面还了几千元,是欠他、刘某某、李**三个人的。

16、被告人吕**的供述与辩解,他和同村的刘某某一起赌过博,刘某某给他放过赌博账,三天两头向他要账,还说如果他把赌博账还不上就找人把他往死做呢。2015年1月23日下午4点多,刘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晚上过来,说自己找了一个赌博场,让他也参加,到了天黑时刘某某又给他打电话说自己在旧时光酒吧。因为这些日子他欠下刘某某等人的赌博账,他害怕那些人打他,身上就一直随身携带着刀子。他到旧时光酒吧进了包厢后,迎门坐着杨某某,靠门坐着刘某某,刘某某对面坐着一个他不认识的男子,他就过去坐到了刘某某对面,当时那三个人在喝啤酒。随后他和那三个人就开始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刘某某硬逼他找赌博场,他硬没找,杨某某是刘某某的打手,杨某某就开始威胁他,他害怕就给杨某某下话,后面杨某某就从身上掏出刀子说要把他一刀子戳死呢。后面杨某某又开始骂他说把他戳死呢,他起身打算跑,杨某某掏出刀子来戳他,第一刀没有戳上,第二刀他用右手去挡,把他的右手戳破了,他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不认识的那个人把杨某某推了一把,杨某某身体一斜,他就用他手上的刀把杨某某屁股上戳了一刀子,然后他就拿着刀子跑出来了,跑到他朋友孙某某家,他给孙某某说他把人戳下了,孙某某不让他在自己家睡,他们两个就出来找丁某某帮忙找药铺包扎他的手,找了几家门都没叫开,他就去了他丈人家,第二天早上他听说被他戳的人已经死了,他就用他丈人的手机打“110”电话后投案了。戳人的刀子是他在街道上买的,刀子刀刃长六七公分,单刃刀,黑红色刀把。

17、甘肃省**鉴定中心(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5)07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吕**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8、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公(法医)鉴(尸体)字(2015)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杨某某系臀下动脉断裂致大失血死亡。

19、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公(法医)鉴(物证)字(2015)032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在送检的“旧时光酒吧中心现场南墙上的可疑斑迹”中未检出DNA分型;在送检的“旧时光酒吧门前马路距台前1.7m处可疑斑迹、旧时光酒吧门前台阶上的可疑斑迹、旧时光酒吧门前马路2.8米处可疑斑迹、旧时光酒吧中心现场沙发上的可疑斑迹、旧时光酒吧中心现场西墙上的可疑斑迹、被告人所持凶器匕首尖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一男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杨某某,支持该血迹为杨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20、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吕**对其所持作案工具进行辨认及证人对被告人吕**的辨认情况。

21、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吕**对其作案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

22、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证实该案案发现场的基本状况。

23、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目无国法,因琐事引发矛盾后持刀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且被告人家属在事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王**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及被告人辩解其行为属正当防卫的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吕**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

二、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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