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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以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审理,自诉人陈某某、被告人雷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自诉人陈某某诉称,2015年7月1日晚上10时许,我驾驶三轮车送朋友回家,当我行至一个巷道口时,巷道中间停有一辆面包车挡住了我的通行道路,我便按喇叭希望其让让路,在我按了几声后被告人雷某某从面包车上下来骂我,说是我把他逼急了,我就还骂了一句,被告人雷某某走过了就用拳头在我嘴上打了一拳,当时就将我两颗门牙打掉,接着我们双方撕扯在一起,后被周围人劝开。当晚我被送到岷**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3000元。经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现我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由被告人赔偿我医疗等费用共计27280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雷某某辩称,当天我送我妻子的姐姐及姑姑回家,送至巷道口准备下车时,陈某某等人嫌我堵住了巷道口的路便来骂我,在我和他辩解的过程中他们对我腹部等处殴打,我没有打陈某某。我愿意承担自诉人的医疗费等合理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晚上10时许,自诉人陈某某驾驶三轮车送朋友回家时与被告人雷某某因车辆通行发生纠纷并形成厮打,在打架过程中陈某某、雷某某均受伤。陈某某受伤后到岷**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疗费2414.12元。自诉人的伤情经诊断为:牙折断、面部损伤。出院后医嘱:注意安全、加强休息,不适随诊、两月后口腔科复查,必要在口腔科行牙修补术。经岷**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雷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件在审理中,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赔偿自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自诉人、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自诉人、被告人姓名、年龄等基本身份;

2、自诉人陈某某的陈述,2015年7月1日晚上10时许,他驾驶三轮车送朋友回家,当行至一个巷道口时,巷道中间停有一辆面包车挡住了他的通行道路,他就打喇叭让面包车让一下,面包车上的司机从车窗上把头伸出来骂他,他就还骂了一句,他刚说完话,那个司机从车上下来,走到他跟前在他的嘴上打了一拳,同时在他身上拳打脚踢,他当时也将那个司机的衣领撕住,在肩上和胸部打了两拳,在厮打的过程中他们两个都摔倒在地,后面就被周围人拉开了。打架中他的门牙被打掉了两颗,当晚就被送到了岷**医院住院治疗。

3、证人叶某某证言,那天他路过雷某某们打架现场时,打架已经快结束了,雷某某一方是雷某某和媳妇,另一方有几个人,其中一个喝醉着呢,口上有血,叫着说自己的牙。

4、证人张某某证言,那天他听见外面有人吵架,就出去看,看到外面有三个人和一个年轻人撕扯,旁边有几个女的在劝,那几个年龄大一点的好像喝了酒,年轻人要走,那几个人不让走,说是打了自己。后面警察就来了,那三个中的一个说自己的牙掉了。

5、证人乔*证言,那天他出去买烟,听见有人吵,他一看发现一辆白色面包车和红颜色三轮车停在那儿,有几个人在打架,一个人跑到车前,后面有几个人在追,跑到人行道上,那几个人在打一个人,有人就把那些人拉开了。他因为领着孩子没有到跟前去就回家了,后面他碰见雷某某手烂着呢才知道那天打架的人有雷某某。

6、证人李*甲证言,2015年7月1日晚8点多,她丈夫雷某某送她和我姐姐们回家,雷某某将车开到巷道口准备让她姐姐们下车,副驾驶旁边过来了一个大概40多岁的男子,喝的醉醺醺的,在外面骂人。雷某某就将车往前开了一点下去和那人辩解,当时她带着孩子没有下去,她透过车窗看见四五个人将她丈夫压倒在地上进行殴打,她姐姐们再旁边劝架,后面雷某某就被拉了起来,那些人就跑了。

7、证人李*乙证言,2015年7月1日晚8点多,雷某某送她们回家,走到巷道口她们下车后,她看见雷某某的车后面停着一辆红色三轮车,车上有三个人,驾驶员在后面骂她们,她就解释,后面雷某某就将车向前开了一下把路让开了,另一个男的喝的醉醺醺的站在副驾驶旁边边敲玻璃边骂人,雷某某就下了和那个男的辩解,在辩解的过程中雷某某和另外两个男的发生了争执,都在骂对方,在互相骂的过程中,骑三轮车的那个男的朝*某某腹部一脚,同时用拳打雷某某,后面又来了两个人一起打雷某某,后面就被她们劝开了。

8、证人罗某某证言,2015年7月1日他给朋友陈某某家帮忙建房,晚上他和几个建房的人喝了些酒,到9点多的时候,他要回家,陈某某见他喝醉了,就说和他一起把他的三轮车停到朋友王*甲家,走到妇幼保健站对面的巷道里,陈某某和那个人因为让车的事就发生了打架,因为他喝醉着呢,怎么打架的他说不上。

9、证人王*乙证言,那天大概晚上9点多,她和丈夫陈某某去寄放罗某某的三轮车,到巷道口时,那儿停着一辆白色面包车,她丈夫要进去,一直在打喇叭,那个车不让路。一会儿她丈夫就和面包车司机吵架,她拉她丈夫要走时,那个开车司机过来朝她丈夫脸上打了一拳就打到她丈夫的嘴上,她丈夫说把自己的牙打没了。当时她丈夫手捂着嘴,车司机将她丈夫推倒并用拳头打,后面王*甲就过来拉开了。

10、证人王*甲证言,2015年7月1日晚上9点多,他接到陈某某电话,电话上陈某某说罗某某喝晕了,自己要把罗某某的三轮车停到他家里,让他出来。他就从家里面出来往巷道口走,快走的巷头口时,他看见一辆白色面包车把巷头口堵住着呢,陈某某和陈某某媳妇、罗某某三个人就和面包车上的人吵着呢,争吵的过程中从面包车上跳下来一个年轻人就朝陈某某嘴上一拳,陈某某就和那个年轻人撕住打开了,他就跑过去拉,后面跟前的人就都过来拉劝,他当时看见陈某某满嘴是血,他听陈某某说自己的门牙被打掉了。

11、证人王*证言,那天他听见外面吵闹,就出去看,在暖万家巷头口就看见陈某某手捂在脸上,好像在流血,过路的人在围观,有一个年轻人好像在骂什么,他就劝陈某某。后面警察就来了。

12、被告人雷某某辩解,2015年7月1日晚上9点多,他送他妻子的姐姐及姑姑回家,送至教场街一个巷道口准备下车时,陈某某等人嫌他堵住了巷道口的路便来骂他,当时那几个人都喝的醉醺醺的,他也没管,后面陈某某等人又站在他车的副驾驶跟前骂他们,他把车停好后,下车走到骂他的那人跟前问为什么骂他,在辩解的过程中陈某某等人将他压倒对他拳打脚踢,打完后那些人就跑了。

13、(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5)5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陈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14、(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5)5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雷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5、辨认笔录,证实自诉人及证人对被告人雷某某的辨认情况。

16、门诊收据、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鉴定费发票,证实自诉人陈某某在岷**医院住院治疗及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的情况。

17、岷**医院病历、出院证明,证实自诉人陈某某住院治疗及诊断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某与被告人雷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致陈某某轻伤二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自诉人对引起案发存在过错。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及提交的有效票据予以计算。被告人自愿赔偿自诉人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自诉人要求的后续治疗费未实际产生,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由被告人雷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医疗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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