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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甲诉后*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后*甲以被告人后*乙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审理,自诉人后*甲、被告人后*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自诉人后*甲诉称,我与被告人是亲兄弟关系,我们因矛盾关系一直不好。2015年5月23日21时许,亲戚李*某为了调解,叫我到被告人家串门,我跟李*某到被告人家中后,被告人不问青红皂白,便手持木棒将我左上肢及面部打伤,我受伤后到岷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5148.58元。经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和九级伤残。现我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由被告人赔偿我医疗等费用共计89070.08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后*乙口头辩称,自诉人酒后到我家来乱骂,我非常生气,顺便在院子里拿了一根搅拌猪食的木棍将自诉人左胳膊上打了一下,就被邻居和李某某拉开了,后面自诉人又来我家闹事,我们就互相又打了几拳。我愿意承担自诉人的医疗费等合理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与被告人系亲兄弟关系,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关系一直不好。2015年5月23日21时许,自诉人后*甲与李某某去被告人后*乙家中,后自诉人后*甲又因琐事与被告人后*乙发生争吵,并形成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后*乙用木棍将后*甲打伤。后*甲受伤后到岷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5143.58元。岷县中医院病人出院证明书诊断:左尺骨骨折。出院后医嘱:注意休息,适当运动、定期复查,不适随诊。经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甘肃中**鉴定中心鉴定,后*甲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

案件在审理中,被告人后*乙自愿赔偿自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自诉人、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自诉人、被告人姓名、年龄等基本身份;

2、自诉人后某甲的陈述,2015年5月23日晚上,我在西坝新农村喝了点白酒,准备回家时碰见李*某,李*某叫我和他到我老大后某乙家去呢,我就和李*某去后某乙家了,进去后刚坐下,后某乙就从家里出去了,我就说人家不理,我们走,我和李*某就从后某乙家中出来,刚出来后某乙就拿了一根棒子朝我头上打来,我就用左胳膊挡了一下,就打在我左胳膊上了,后某乙还在我脸上打了几拳头,就被李*某和邻居拉开了,后面我回家后发现胳臂骨折了,就到医院住院治疗。

3、证人吕*证言,那天我和我丈夫后*乙等人在家里吃饭,这时后*甲和李某某就来到我家里,刚进屋里后*乙就出去了,后*甲就到我家里要酒呢,我说没有酒,后*甲就骂开了,骂着就出去了。我丈夫后*乙听着很生气就在院子里拿了一根搅拌猪食的木棒追到大门跟前打了后*甲几木棒,具体打在什么部位我说不上了,我就出去拉,之后后*甲和后*乙互相厮打了几拳就被拉开了。

4、被告人后*乙辩解,那天我们在家里吃饭,我弟弟后*甲和李某某就来到我家,刚进屋里后*乙就乱骂,我听着非常生气就在院子里拿了一根搅拌猪食的木棒追到大门上,用木棒把后*甲在左胳膊上打了一下,后面我们又互相打了几拳就被邻居和李某某拉开了。

5、甘肃**鉴定中心(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5)4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自诉人后*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6、门诊收据、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鉴定费发票,证实自诉人后*甲在岷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及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的情况。

7、岷县中医院病历、出院证明,证实自诉人后某甲住院治疗及诊断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后*甲与被告人后*乙因琐事发生打架,致后*甲轻伤二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后*乙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作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赔偿自诉人损失,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及其出示的有效票据予以计算。被告人自愿赔偿自诉人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自诉人要求的残疾赔偿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后*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由被告人后*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后*甲医疗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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