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甲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9日12时许,被害人蒋*在家门口焚烧垃圾产生的烟灰被风吹到被告人邵*甲家中,邵*甲认为蒋*是趁刮风的时候故意为之,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邵*甲持拾捡的木棍将被害人蒋*的右手臂打伤。经长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蒋*的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作案工具木棍一根,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长丰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长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蒋*的陈述,证人邵*乙、邵*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邵*甲的供述和辩解等。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邵*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邵**的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定性属实,自愿认罪。辩护人李**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2、被告人邵**被公安机关从现场传唤归案,在立案前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邵**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4、该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属于邻里矛盾,可酌情对被告人邵**从轻处罚;5、被害人蒋*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邵**从轻处罚;6、被告人邵**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夏季插秧时期,被告人邵**与被害人蒋*两家因秧田放水一事发生争执,双方积下矛盾。同年9月9日12时许,被害人蒋*在其家门口焚烧树枝等垃圾产生的烟灰被风吹到被告人邵**的家中,邵**即认为蒋*是趁刮风的时候故意为之,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邵**在其家门口附近捡起一根木棍并持该木棍将被害人蒋*的右手臂打伤。经长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蒋*的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邵**被公安机关从现场口头传唤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被告人邵*甲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5年9月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作案工具木棍一根,证实了被告人邵**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情况。

2、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的现场情况。

3、户籍信息,证实了被告人邵**的年龄及住址等自然情况。

4、归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邵*甲于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从现场口头传唤归案的事实。

5、长丰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了长丰县公安局对作案工具木棍一根进行保全并扣押的事实。

6、长丰县公安局长*(庄)行罚决字(2015)105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被告人邵*甲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5年9月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的事实。

7、长**民医院病历记录,证实了被害人蒋*的受伤事实以及治疗情况。

8、长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蒋*的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的事实。

9、被害人蒋*的陈述,叙述了其于2015年9月9日中午12点左右在家门口洗菜,住在其家南边约十米的邻居邵*甲也在他家门口洗手,其在洗完菜后就拿大扫帚将家门口的树枝、树叶等垃圾扫到一起准备用火点着烧掉。突然,邵*甲就开口责骂其烧的烟都被风刮到他家去了,后来双方就对骂了起来。接着,邵*甲就从他家门口捡了一个树棍来到其家门口,并用树棍朝其身上打来,其本能地用右手一挡,结果其右手手腕部位被打伤了。随后,同村村民见状就上来拉架,其被拉开后就发现右手已失去知觉了,后来其就被送往医院治疗了的事实。

10、证人邵**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9月9日中午12点多,其在家吃饭时听见邻居蒋*和邵**在外对骂,其便跑了出去,看到他们双方已经打了起来。其到现场后发现蒋*的右手手腕处被邵**打肿了,而且双方还准备继续对打,其就上前将双方拉开了的事实。

11、证人邵**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9月9日中午十一点半左右,其从农田里干活回家,后在经过蒋*家门口时,发现蒋*和邵*甲在互相对骂。后来双方发生了厮打,但其之后走了就没有看到具体怎么打的。后来其得知是因为蒋*在家门口烧树叶等产生的烟熏到了邵*甲家,双方才发生的对骂和厮打的事实。

12、证人邵**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9月9日中午12点左右,其在家里对面的农田里干活,后来听到父亲邵**和邻居蒋*吵了起来并相互对骂。随后,蒋*就用大扫帚对着其父亲乱挥,双方接着就打了起来,其父亲拿了一根木棍打到蒋*的右手手腕处,其母亲见状就过去拉架。后来其得知是蒋*在她家门口烧草产生的烟被风吹到其家中,其父亲觉得是蒋*故意烧的,双方就发生了冲突的事实。

13、证人樊*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9月9日中午12点左右,其当时在家里做饭,听到外面吵了起来就赶紧出来,看见邻居蒋*在骂,还说被其丈夫邵*甲打了。后来其听儿子邵*丁说当时其丈夫邵*甲在家里的井边洗东西,住在其家北边约十米的邻居蒋*在她家门口用大扫帚将树枝和树叶等扫到一起并点着烧了起来。当天风很大,烟就被吹到了其家中,邵*甲就认为蒋*是故意烧的,就对她骂了起来。蒋*见状也对骂了起来,邵*甲就很生气,便拿了一个树棍朝蒋*打去,结果将蒋*的手部打骨折了的事实。

14、被告人邵**的供述和辩解,交代了2015年9月9日中午12点左右,其在家门口的井边洗菜,邻居蒋*也在她家门口洗菜。蒋*在洗完菜后就拿大扫帚把她家门口的树叶树枝等扫到一起并开始烧了起来,接着烧出的烟正好被风刮到其家中,加上之前两家因为农田放水产生过矛盾,当时其认为蒋*就是故意烧的,其很生气就对蒋*骂了起来,蒋*也跟着对骂。接着,其就从地上捡起一个树棍走到蒋*家门口朝她打去,蒋*用手一挡,手被打了一棍,后来得知蒋*的右手腕处被打骨折了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邵**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蒋*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蒋*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邵**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甲因与他人发生纠纷不能冷静对待,继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甲归案后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邵*甲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邵*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邵*甲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从现场传唤归案,不属于主动投案,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邵*甲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蒋*在其家门口焚烧垃圾产生烟雾的行为,虽然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被告人邵*甲家的生活,但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邵*甲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等与本院查证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邵*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邵*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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