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长丰县双墩镇双墩社居委居民李*戊因与邻居李*己产生矛盾,将李*己家经过自家院内的自来水管切断,致使李*己家无法使用自来水。2015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李*己的妹妹李*甲找来双墩社居委工作人员到李*戊家进行调解。当李*甲进入李*戊家时,遭到李*戊的阻拦,进而双方发生推搡、撕扯。在此过程中,李*甲将李*戊家放在客厅的电饭锅抱起摔到地上,李*戊的母亲杨*上前要保护电饭锅。此时李*甲又与他人发生撕扯,被按到地上,双脚乱踢,踢中杨*左腿,致使其受伤。经长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的左胫骨骨折累及关节面属轻伤一级。

为证实上述事实,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图,现场照片,长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相关证据。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甲辩解,案发当日自己确因家中自来水被被害人家切断而找居委会干部到被害人家中去与被害人女儿李*戊理论并与李*戊发生摩擦,混乱中自己被推倒在地,为了挣脱对方的撕*,自己用脚踢蹬的过程中有无踢到被害人杨*,自己不清楚,但杨*确是当天受伤的,自己有过错,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的哥哥李*己家住长丰县双墩镇双墩社居委合树组,因相邻关系与邻居李*戊产生矛盾,李*戊将李*己家经过自家院内的自来水管切断,导致李*己家无法使用自来水。2015年2月13日下午,长丰**居委工作人员接到李*己的情况反映后到李*戊家调查调解停水事宜,被告人李**与李*己在随后也进入李*戊家时遭到李*戊的阻拦,进而双方发生推搡、厮扯。期间,被告人李**抱起李*戊家放在客厅桌子上的电饭锅准备往地下摔掼,被旁人按到在地。李**双腿乱踢,踢中前来保护电饭锅的被害人杨*的左腿,致杨*受伤。经长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杨*左胫骨骨折累及关节面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甲于2015年8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双墩社居委合树组被害人杨*的家中,及杨*家房屋的内外概貌。

2、长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证实杨*左胫骨骨折累及关节面属轻伤一级。

3、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甲于2015年8月7日到长丰**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的姓名、年龄等身份信息情况。

5、被害人杨*的陈述,叙述了案发前后这段时间其住在女儿李*戊的家中。2015年2月13日下午3时左右双墩社居委的村干部到女儿李*戊家中协商解决与邻居李*己家因自来水走水发生的纠纷,村干部来后没多久,李*己及其妹妹李*甲也来到李*戊家中,李*戊拒绝两人进入并用手推搡两人,双方发生撕扯,后李*甲抱起厨房门旁边小桌子上的电饭锅准备摔,其上前想要护住电饭锅,没有护住还却被李*甲踢中了左腿膝盖而倒在地上,后双方被村干部拉开弄到门外院子内。

6、证人李*乙(被害人杨*的外孙)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2月13日下午,双墩社居委村干部等人到其家中处理其家和邻居李*己家因走水问题发生的纠纷,村干部进门没多久,其母亲李*戊因拒绝李*己和其妹妹李*甲进入其家中,与李*甲撕拉在一起,在厮拉过程中,李*甲抱起客厅桌上的电饭锅就要摔,其外婆杨*从厨房出来看到后就上去护住电饭锅,后被李*甲踢了一脚,倒在地上,其就上去抓住李*甲的后边衣领,将李*甲往外拉,后双方都被社居委干部拉到院子里了。

7、证人李**(被害人杨*女婿)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下午3点多钟,双墩社居委的董*等人到其家中协商解决其和邻居李*己家因自来水过水发生的纠纷,其当时坐在房屋里坐东面朝西,开始没看见李*己、李*甲两人进门,后其听其妻子李*戊说“你们不要到我家来,你们出去”,其从屋内转过来时,看见其家电饭锅已经在地上了,其岳母杨*坐在地上,接着村干部将他们都弄到屋外的事实。

8、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杨*儿子,姐姐李*戊家和李*己家因高铁拆迁产生了邻里纠纷,李*戊家将从自家经过的李*己自来水关了,2015年2月13日下午其陪同社居委董*、李*辛、李*庚一起前去李*戊家调解,没过多久李*己和李*甲也到了李*戊家,李*戊就让两人出去,并用手推两人,在推搡过程中李*甲将电饭锅抱起来准备摔,其母亲杨*见状就从厨房出来想护住电饭锅,被李*甲踢了一脚倒在地上,后大家就推推搡搡到门外去了。

9、证人李*戊的证言,证实其和邻居李*己家有邻里矛盾,其切断了经过自家的李*己家的自来水,2015年2月13日下午村干部到其家中协调处理此事,李*己、李*甲兄妹两人也来到其家中,其双手拦着不让两人进入其家客厅,双方发生推搡撕拉,期间李*甲松开其衣服将小桌子上的电饭锅拿起来摔在地上,后就看见其母亲杨*坐在地上不能起来,其还听见其母亲说腿被李*甲蹬断掉了,随后其拨打了110报警。

10、证人李*己的证言,证实其和李*丙家(李*戊丈夫)是邻居,因高铁拆迁发生了邻里纠纷,其家自来水经过李*丙家,李*丙将其家自来水关了。2015年2月13下午其开车到双**委会将董*、李*辛、李*丁接到合树村,村干部先到李*丙家了解情况,其和妹妹李*甲随后也去了李*丙家,两人进去都没有说话,李*戊就让他们走,话音未落就来推李*甲,将李*甲推到在地上,并用手抓住李*甲头发,打掉李*甲的眼镜,其见状就上去拉架,社居委干部也都上来拉架,在厮打过程中其看到李*戊家的电饭锅掉在地上,整个过程中其没有注意到李*戊母亲杨*是什么时候到客厅的,又是怎么摔倒的,最后双方撕拉到院子里。

11、证人董*(双**居委干部)、李**、李**(双墩社居委副书记)的证言,证实了李*丙家与李家传(李*己父亲)家因高铁拆迁产生邻里矛盾,2015年2月12日李家传妻子到居委会反映李*丙家将从自己经过的李家传家自来水关上了,2月13日下午李家传儿子李*己开车将其等人一起接到合树村到李*丙家了解情况,当李*己和李*甲随后进到李*丙家中时,遭到李*丙妻子李*戊的拦阻,双方发生推搡。后看见李*戊母亲杨*坐在地上,抱着腿说腿疼,接着双方就推搡到门外。

12、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交代了其家和李*丙家是邻居,因高铁拆迁两家产生了邻里纠纷,李*丙家在事发前几天将其家的自来水关了,2015年2月13日下午其哥哥李*己将社居委干部接到李*丙家后,其和哥哥想一起去听听村干部怎么说,其和哥哥刚进到李*丙家后就遭到李*戊的推搡,不让他们进去,双方为此发生撕拉,撕拉过程中其挣脱掉李*戊,抱起在厨房门东边小桌上的电饭锅准备摔,其感觉背后的衣领被人拽着,就将电饭锅摔了,李*戊从其北边上来,从后边将其头发抓住往下按,其被按在地上,眼镜也掉了,其感觉旁边有人在帮助李*戊撕拉其,其就躺在地上用两脚乱蹬乱踢,其感觉蹬到人了,具体蹬到谁,其没看见,杨*后来在房门口说她腿疼,说是被其踢坏的,其回想一下,上来和李*戊一起撕拉其的并将其按在地上的人是杨*,后来其被别人拉开到院子里。

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甲与被害人杨*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依据协议履行了全部赔偿款,被害人杨*对被告人李*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因与他人发生纠纷不能冷静对待,在与他人厮打时将他人踢伤,致被害人杨*轻伤一级,被告人李*甲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甲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矛盾引发,且被告人李*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八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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