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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白*、邢**、辛*非法拘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同仁县人民法院审理同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邢某某、辛*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同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原审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原审被告人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白*、邢某某、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邢某某、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邢某某、辛*在了解相关法律后,对一审判决予以认可,表示服判,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三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白*、邢某某、辛*撤回上诉。

同仁县人民法院(2015)同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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