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谭**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民法院于1999年4月16日作出(199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2日作出(1999)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该犯的判决。2000年8月9日交付执行。2002年4月22日经广东**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9月30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06年10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2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1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上述四次减刑均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85.4分。上述事实,有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谭**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谭**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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