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09)泌刑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止。该犯于2009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67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杜**、徐**骑摩托车到泌阳县**技公司门口,强行将敏州科技电子厂工人李*、王某某带至泌阳县城团结路光明旅馆,在光明旅馆内,徐**将李*强奸,杜**将王某某强奸。2009年2月21日晚上12点左右,被告人杜**、徐**骑摩托车到泌阳县工业区敏州科技门口,对李*、王某某进行殴打后,强行带到泌阳县城光明旅馆内进行威胁、恐吓,不让离开旅馆,当晚被告人杜**在一个房间内先后对李*、王某某进行强奸。第二天上午,杜**、徐**将李*、王某某带到泌阳县城花园路”富丽宫”歌厅,强迫二人卖淫。2009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杜**骑摩托车从泌阳县工业区,将敏州科技电子厂工人秦某某狭持到泌阳**欣鑫宾馆205房间,强行同秦某某发生性关系。

罪犯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记功2次,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杜**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杜**减去刑期一年零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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