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宝宝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3)上少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二○二○年四月十日止。该犯于2013年07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金宝宝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组织卖淫罪。2009年11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金**在上蔡县蔡都镇西环路嘉年华快捷洗浴酒店四楼承包经营中医按摩服务期间,先后组织赵*、李**、律某某等人在该洗浴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对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进行管理,并从卖淫收入中提取管理费。被告人金**于2011年7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系自首。二、诈骗罪。2012年2月,被告人金**伙同他人利用收集到的名片信息,在郑州市冒充无锡市某部队人员,向被害人张某某等打电话,以购买北**牌木门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嵇某某、王某某等人现金共计71200元。被告人金**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该犯于2016年1月7日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宝宝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宝宝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