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唐**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零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永中刑一终字第178号刑事判决,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文化成绩为65分,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变压器加工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32.4分,累扣86分。上述事实,有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在服刑期间,有多次重大违规表现,累计扣奖励分86分,近一年表现较好,2009年至今未减刑。上述事实,有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在执行期间,有多次重大违规表现,依法可不予减刑,但考虑到罪犯唐**久未减刑,近一年表现较好,为鼓励其改造,可予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7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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