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1998年8月26日作出(1998)武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元。被告人徐**不服,向湖北**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1998年12月5日作出(1998)鄂刑一终字第34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徐**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湖北**民法院裁定,2001年8月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裁定,2004年6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6年5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4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11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8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昌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徐**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昌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四次季度表扬,一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昌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自2001年8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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