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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魁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刑期自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止。该犯于2008年9月11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4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015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6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9月25日,被告人刘*魁伙同他人,在长葛市一小树林里,逼迫被害人侯某某、吴某某脱光衣服,诈以拍裸照等手段,迫使二被害人同意去郑州卖淫,同日,被告人刘*魁等人将二被害人带到郑州市管城区一按摩店,以教被害人接客为名,将侯某某轮奸、吴某某强奸。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6年1月7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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