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邵*乙组织卖淫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5)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甲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邵*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甲及其辩护人、邵*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甲于2015年3月至5月,承租威海市某大酒店23楼两房间,通过刊登报纸广告形式招聘多名女性,在上述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其采用五五分成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邵*甲还采取向出租车司机发送提成手机短信和散发提成卡片等形式招揽嫖客,并雇佣被告人邵*乙帮其接待嫖客、支付出租车司机提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甲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邵*乙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协助组织,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并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请求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邵*甲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邵*甲属于容留、介绍卖淫,而非组织卖淫。被告人邵*甲在犯罪过程中不存在组织性,只是利用了某大酒店的房间,没有自己固定的场所,也没有保安及社会沟通的人员,而组织应是具有严密性及组织性。

被告人邵*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甲于2015年3月至5月,承租威海市某大酒店23楼两房间,通过刊登报纸广告形式招聘多名女性,在上述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并采用五五分成方式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邵*甲采取向出租车司机发送手机短信、卡片,向其提供提成,以招揽嫖客,并雇佣被告人邵*乙帮其接待嫖客、支付出租车司机提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邵**的供述和辩解:平时周围的人都叫我“小*”,也有叫我邵*某的。我是2015年3月2日和某大酒店签订了租房合同开始经营某大酒店2309、2310足疗店,记得是2015年5月1日开始,有嫖客来足疗店找小姐,我就开始介绍、容留卖淫。卖淫女有露*、西西、小*、小东北。嫖客都是先付钱,再嫖小姐,钱都是我负责收的。我和小姐五五分成,就是400元钱我和小姐一人200元钱,要是有出租车介绍的嫖客,还要给出租车司机提100元钱,剩下的我和小姐一人150元钱,600元也是这样,我和小姐一人300元,要是有出租车100元,就一人250元。我都是通过在“某某路”招聘网上打广告,230元一个月,通过广告就有小姐给我打电话,我经过面试就留下上班。店平时就是我在经营管理,具体就是小姐上班下班时间、卖淫价格、包括收入的提成方式都是由我定的。我都是通过向出租车司机发广告,告诉出租车司机送客提成100元钱,而后向出租车司机要下电话号码,我还办了电话卡134********,专门用于给出租车司机发短信,出租车司机就会把客人送到某大酒店,等客人到了我就把客人接到23楼嫖小姐,等司机把客人送来后我就会把100元提成交给他。因为小姐来去太频繁,我想约束他们,更好的上班,于是最近我写了一份公司规章制度,让邵*乙帮我整理一下,准备去打印,还没去,也还没对任何人说,除了邵*乙别人都不知道。邵*乙是在某大酒店大厅门口负责给我接客,就是有客人到店里来,他负责领客人到电梯口通过电话告诉我在23楼接一下。我给出租车司机群发短信,称我是某大酒店洗浴的,送客有提成,每消费一人提100元,门口设有接待。同时我还印制名片,上面印有某大酒店出租车提成卡,每送一个客小费提成100元,预约电话134********,地址威海市青岛北路某号某大厦,当天我们被抓时候,邵*乙包里放的那些就是。我在酒店租的是23楼两个房间,开始是2311和2312,今年5月初因为房间漏水,房间换成2309和2310。一般是轮着安排小姐去,如果客人要求高的话就把小姐都叫过去让客人选,选中谁就谁做。每天凌晨小姐下班走的时候,都会找我结账,她当天做了几个,我就按事先说好的比例给她钱。两个房间平时四小姐用一个,来客人就用另一个房间,来两个客就让小姐先出来,把房间让出来,如果两个房间都有客,再来客的话需要几个,我就让邵*乙在一楼开几个钟点房,一般是我给吧台打电话,告诉他们开几个房间,房卡让邵*乙捎上去,房间用了的话我就下去付房费。最初开钟点房是用的邵*乙的身份证登记的,后来再开,吧台就知道了,他们就直接用邵*乙的身份信息开房间就行了。

(2)被告人邵**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3月中旬的时候,邵**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某大酒店包了两个房间,现在人手不够,让我过去帮忙接待来客,我当时正好闲着没事,就同意了。去了以后,才知道邵**在23楼包了两个房间,找了几个小姐在那卖淫。我一般每天晚上6、7点钟上班,上班后我就在某大酒店一楼大厅呆着,有出租车拉客来,我就上前去问是住宿还是按摩。如果说是按摩,我就打电话给邵**,告诉他客人几位,邵**就会告诉我让客人去几楼,一般是23楼有时是21楼,客人自己坐电梯上去。邵**印的一些名片,发给出租车司机,写的到某大酒店送客的,客人消费后,提成100元,还有邵**的电话,他还给我一些名片。每天去的小姐不确定,一般是3、4个,去的人都不固定,有的时候来客多了,邵**会临时从外面调,他从哪调的小姐我不清楚。每天接待的客人不一定,平均一天能有十来个。有时候客多了同时来,邵**就让我在一楼开钟点房,需要几个开几个,房卡他会让我通过电梯送到楼上。最初开钟点房是用我的身份证开的,后来服务员都直接用我的身份证信息开了,基本上用我的身份信息开的房间都是有客人来消费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大概是十来天前在报纸上看到一个招聘按摩技师的广告,上面留的联系电话134********,我打电话过去,对方让我到某大酒店北面的中**行见面,一个自称姓邵的20来岁的男子接待的我,他让我上楼谈,然后把我领到了某大酒店2310房间,他告诉我招聘我干小姐,就是同客人发生性关系,我俩商定的我挣的嫖资我俩对半分。我们那干活的除了今天一起来的四个,我、西*、小东北、还有个叫不上名字的,还有两个今天没被抓来,一个叫丹*,还有一个胖子。除了小姐,再就是两个服务生好像都姓邵,其中一个就是最早我和他联系招聘小姐的,平时负责领客人上楼,组织我们让客人选台,收取嫖资并给我们分成。另一个我叫他某某,平时都在一楼大厅沙发坐着,基本不上楼。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我是2015年3月份的时候来的威海,我通过一个叫“小九”的男的认识现在我工作的老板邵某某。4月中旬时候他叫我去店里上班,我就去了。上班地方在某大酒店23楼,他告诉我很挣钱,就是跟客人做爱,我就同意了。现在我们老板包了2309和2310房间,平时我们女的一般在2310呆着,客人选小姐时候我们就去2309,一个周前是2312和2311房间,因为房间漏水就调换到现在房间里。在这工作的小姐有露*、波姐、圆圆、豆豆、丹*、西西和我。一般都是400元,给出租车100元,我和邵某某一人一半就每人150元,600元给出租车司机100元,我和邵某某每人一半250元,依次类推,不论做多少钱的项目,都是提100元给出租车司机,剩下的我们和邵某某平分。邵某某给我们提供干活的房间,超过两个客人,邵某某就会再开房间,一般都是开在21楼的房间。他和客人谈好价格,收钱后,就会把我们叫到房间,告诉我们做什么项目,也有时候让客人先选,选好后再谈价格,收钱,反正钱都是邵某某收,我们都是先收钱后干活。

(3)证人姜某某的证言:2015年4月下旬,我在“某某路广告”上看到有个足疗店招聘技师,留电话是134********,于是我就电话应聘。对方是男的自称姓邵,告诉我足疗店在某大酒店上,工作就是足疗按摩还有特服,过了几天我到了某大酒店23楼去找他,我们商量好分成比例后就上班了。当时谈的是五五分成,一般都是在某大酒店23楼2309、2310房间,嫖客都是小*介绍的,过来客人了,小*就打电话告诉我嫖客在哪个房间,让我过去,看不中我的话,小*就给他换小姐。卖淫小姐有四个人,是否还有其他人我不知道。每天晚上我下班走的时候,都跟小*要钱,有时候是另外一个男的给我,另外的一个男的也姓邵,在一楼负责接待。之前小*跟我讲过,有人要提成100元,当时我不知道给谁,有一次我下楼看有个出租车停楼下,我跟出租车司机闲聊问他为什么往我们这送客人,出租车司机说有提成,一个客人提100元,我才知道小*所说的还有人提成100元是给出租车司机的。

(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2015年5月12日19时许,我与朋友喝酒,喝的有点多,我自己就上了出租车,我对司机说:“找个有按摩的地方,休息一下。“司机拉着我到了一家酒店。我下车往大堂走,过来一个穿白衣服的男的。去了酒店以后,那个小伙把我领到房间里,那个小伙向我要钱,说“你得先给钱”。当时我坐椅子上,过了一会有个女的进来了,穿黑色衣服,个子挺高的,当时我们发生性关系了。

(5)证人谢某某的证言:5月日14晚,我们喝完酒开车走到威海市区的时候,我说想按摩,徐某某打听路边的出租车司机哪里有按摩的地方,司机就告诉他哪里有。徐某某开车拉我到一个大酒店门口,大厅里一个小伙子听我们要按摩,就领我们坐电梯到了楼上。到了楼上,那个小伙子就把我们带到了一个房间,然后叫来两个女的,让我选一个,我随便选了一个,我从钱包里拿出400元钱,包交给了徐某某,徐某某就走了,我就把400元钱给了领我们上来的那个小伙子,我就和那个女的在房间里发生了性关系。

(6)证人秦某某的证言:我在某大酒店干前台收银。邵*乙在我们酒店开过房间,5月14日凌晨2点开的2109房间,是钟点房,我在报表上看见的,昨天晚上邵*乙也和他们一起被抓了。后来听说是在酒店23楼的常包房女的卖淫、老板收钱。

(7)证人马*的证言:2014年年底时候,酒店吴总给我打电话,让我联系这个人,说这个人想在酒店包房间。2015年3月2日这个人到了我们办公室,租了酒店2311、2312房间,交了三个月的租金18000元还有1000元押金。到了五月初,因为房间漏水,把房间换成2309、2310。当时他签合同名字是邵某某,他有20来岁,1.7米左右,圆脸,较胖,说普通话。

(8)证人徐某某的证言:一天晚上,我拉了一个乘客,乘客说去某大酒店,到了某大酒店门口,就有个小伙子过来开车门问住宿还是洗澡,客说洗澡,小伙子把客领走了,还告诉我等一下,小伙让我留个电话,能有半小时,有人打电话给我让我回某大酒店拿钱,有个小伙给了我100元钱,说我送来的客人消费了。这之前我收到过一条短信,让我删了,说的是某大酒店送客,门口有接待,客人消费后司机有提成。

(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现在开夜班出租车,车号鲁KT****,近期我开夜班出租车期间,到威海某大酒店送过客,送的客在威海某大酒店消费后,我们能拿100元钱的提成。2015年3月2日我收到134********手机发给我的一条短信,送客到威海某大酒店洗浴,每消费一人提成100元钱,这条短信现在还在我手机里,我可以提供。后来我记不清在什么地方了,还收了一张名片,也是说到威海某大酒店洗浴送客,每消费一人提成100元钱,现在名片不知哪去了。我去某大酒店送过一次客,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一个客打车后,说找个洗浴,我就想起到威海某大酒店洗浴送客能拿提成的事,然后我就找出名片,按名片上留的电话打过去,接电话的是个男的,我说有个客要过去洗澡,那个男的就说送过来吧,我把客送到某大酒店门口时,有个男的过来给客开门,把客接走,还让我把车开到台阶下等会,不一会这个男的就出来了,出来后就上车和我聊天,还要了我的电话,我们聊了能有不到10分钟,从酒店又出来一个男的,给我100元钱,说是提成,我就知道我送的客消费了。

(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现在开夜班出租车,车号鲁KT****,我开出租车期间曾经到威海某大酒店送过客,听同行说到威海某大酒店送客送的客消费了司机有提成。我送过两次客,第一次三人、第二次一人。第一次客人没消费,没有拿提成,第二次客人消费了,拿了100元钱的提成。酒店里出来领客的那个小青年给了我一张纸条,写了个“邵”,再就是一个电话号码号码,说这是他的电话,以后有想洗浴的客人联系他就行。

(11)证**某某的证言:我现在开夜班出租车,车号鲁KT****,我开夜班出租期间到威海某大酒店送过客,到威海某大酒店送客,客人消费后司机有提成。我记得今年去送过三次,每次都是一人。总共拿了两次提成,每次100元。我收到过一条短信,大概意思是说送客到某大酒店洗浴,每消费一人提成100元,酒店门口有接待的,还说他们是原某某某洗浴的,这条短信现在已删除了。

(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现在开夜班出租车,车号鲁KT****,我开夜班出租期间没到威海某大酒店送过客,但有人打电话给我,说是送客有提成。应该是今年一个晚上,有个电话打给我,说他是某大酒店洗浴的,现在开业了,来送客,客人消费后给我们司机提成100元钱,当时我还问他有接待吗,他说门口有,就是这样,但是我一直没去送过客。

(1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现在夜班开出租,车**KT****,我到某大酒店送过两次客,这两次客人都没消费,我也没拿到提成。我听同行说送客到那有提成,说他们收到过短信,客人消费后出租司机提成100元。

(14)证人宫*的证言:我现在开夜班出租车,车号鲁KT****,我开夜班出租期间没到威海某大酒店送过客,但有人打电话给我说送客有提成。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应该是打过两次,都是晚上打的,意思就是说他们是某大酒店洗浴的,出租司机去送客,客人消费后给司机提成100元,还说酒店门口有接待的,但是我一直没有去送过客。

(15)证人刘**的证言:我现在开夜班出租车,车号鲁KT****,我开夜班出租期间到威海某大酒店送过客,到某大酒店送客有好处,客人消费后司机有提成。我记得今年去送过两次,每次都是一个人。总共拿了一次提成100元。我曾经收到过短信,内容是说送客到某大酒店洗浴,每消费一人提成100元,酒店门口有人负责接待,还说他们是某某某洗浴的。短息我手机里还存的,我可以提供。

3、书证一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某某路广告公司出具证明、情况说明、手机短信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境内旅客查询结果列表、二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4、物证一组:被告人邵**所写的公司规定、出租车提成卡。

5、辨认笔录:证人马某辨认出签合同承租宾馆房间的是被告人邵**。

6、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对某大酒店的检查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甲以牟利为目的,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承租宾馆房间,组织多人实施卖淫活动,并直接收取嫖资、与卖淫妇女分成、发放工资,且通过向出租车司机发放提成等方式,积极招揽嫖客,对卖淫活动起到了事实上组织、管控、领导作用,故被告人邵*甲辩护人辩称的其属于容留、介绍而非组织卖淫,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邵*甲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邵*乙明知他人实施卖淫活动,仍以帮助接待、宣传,发放提成等方式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甲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邵*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邵*乙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邵*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邵*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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