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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经汝**生局两次行政处罚后仍在汝南县梁祝镇赖屯村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汝*医案移(2015)003号案件移送书、汝**生局出具被告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的证明、汝*医罚决字(2014)-2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汝*医罚决字(2014)-2第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汝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及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经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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