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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6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浩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5月21日至2015年8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28日因欠产13.2%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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