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山西省**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运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2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13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7次,监狱记功奖励1次,监狱嘉奖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秦**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秦**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