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XX合同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右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52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XX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1次,监狱嘉奖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XX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XX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XX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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