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合同诈骗、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8)尧刑初字第6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2028年6月25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44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09年5月至2015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7次、监狱嘉奖1个。上述事实,有罪犯李**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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