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合同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郊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16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1次,监狱嘉奖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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