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诈骗、合同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西省**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矿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40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现业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