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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为赞皇县久旺林产品专业合作社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共计吸收存款1380600元,尚未兑付存款3554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赞皇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关于非法吸收数额认定说明;赞皇县公安局张楞派出所证明材料;赞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李*的户籍证明;同案犯董**、赵**等人的供述;被害人时*、李**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李*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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