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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尧检公诉一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3D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在自己家中以报号开奖形式经营3D彩票,先后接受本村村民张某某等人投注资金206850元,后交给上线郝**(另案处理),其从中抽取中介费10342元。

审理中,被告人贾某某缴纳罚金1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扣押清单,尧都农村商业银行枕头支行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被告人贾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3D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贾某某能当庭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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