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8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继续追缴非法所得33910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7日交付执行。刑满日期2017年5月17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5年11月20日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4月、8月、2014年1月、6月、12月、2015年4月连续记功6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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