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戴**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7日作出(2003)包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2000元)。被告人戴**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2月22日以(2003)内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2月12日交付执行。2006年6月1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08年5月28日、2009年9月9日、2011年1月26日、2013年1月24日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满日期2018年10月18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5年11月20日以罪犯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2月、6月、12月、2014年4月、8月、2015年1月连续记功6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没收财产未全部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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