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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其在中国建**斯分行办理的一张信用卡,累计透支消费本金28,329.82元。还款期限届满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还清全部欠款。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将欠款全部还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强制文书、被告人张*的供述及视听资料、中国建**斯分行报案材料、被告人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电话追讨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建**斯分行信用卡中心证明、中**银行存款凭条、抓捕经过、达拉特旗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案发后归还了全部欠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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