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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5)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娜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其在中**银行办理的一张信用卡,累计透支消费本金26,066.24元。还款期限届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还清全部欠款。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娜某某向中**行申请减免了剩余欠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娜某某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2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娜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其在中**银行办理的一张信用卡,累计透支消费本金26,066.24元。还款期限届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还清全部欠款。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娜某某向中**银行归还欠款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强制文书、被告人娜某某的供述及视听资料、建设银行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消费交易记录、中**银行催收记录、中**银行出具的谅解书、归案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娜某某提出的其不是恶意透支的辩称理由,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娜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娜某某案发后归还了银行全部欠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娜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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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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