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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刁**于2015年11月29日,向民**行申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卡号为:6244,自2015年8月7日还款后开始拖欠银行账款,截止至案发,被告人刁**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88,409.04元。期间,经发卡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王*的证言,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银行报案材料、银行催收记录、消费明细、信用卡申请材料及被告人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刁**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刁**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刁**退赔中国民生**沈阳分行人民币八万八千四百零九元零四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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